鄞州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鄞州区姜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第一次规划修改方案》收悉,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0〕2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5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12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姜山镇将允许建设区内的1.0423公顷村庄用地修改为1.0423公顷规划新增一般农田,并纳入限制建设区;将限制建设区内的1.0423公顷规划新增一般农田修改为1.0423公顷建制镇用地,并纳入允许建设区。
该规划修改后,应确保姜山镇基本农田数量和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你区应督促姜山镇在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好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工作。
特此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抄送:鄞州区国土资源分局,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印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