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京土整储招(平)[2021]075号) | |||||||||||||||||||||||||||||||||||||||||||||||||||||||||||||||||||||||||
京土整储招(平)[2021]075号 2021/8/31 | |||||||||||||||||||||||||||||||||||||||||||||||||||||||||||||||||||||||||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决定以 招标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参加本次商品住宅用地竞买企业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投标资格认定意见)资质。同一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地的竞买。 三、本次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达到最高限价后转为评标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竞买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参与竞买企业要说明购地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并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其他补充要求中标人须于中标当日、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交用于本次出让宗地购地资金来源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对于违反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将采取的以下惩戒措施:取消参与竞买资格、取消竞得资格、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等、结合实际限制其在本城市 内参加土地竞买,视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决定竞买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不予返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其他补充求七、中标人或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投标人违反投标规定,被招标人视为无效投标文件的; 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的; 5、中标人逾期或拒绝与相关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的(如果逾期未能签订以上有关合同、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本条款不适用); 6、所交投标保证金及中标后支付的全部地价款资金来源与承诺不符或违反规定的; 7、不配合相关部门对其地价款来源进行取证、审查等工作的; 8、同一投标人或同一投标人控股的各个企业以单独或联合投标形式参加同一宗地投标的; 9、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过程中,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由于企业原因出现群诉群访等重大事件和负面舆情的; 10、未按照已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履行,但纯系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的除外; 11、未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未遵守其投标文件条款的。 投标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或有上述任何违约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及其股东、控股的各个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土地市场竞买活动,招标人将投标人违约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中标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或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向其他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负赔偿责任。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中标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中标人须以不少于出让宗地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招标人有权收回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人及其股东、控股的各个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活动,招标人将中标人违约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七、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八、 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1年08月30日 至 2021年09月22日 到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 获取 招标 出让文件。 九、 申请人可于 2021年08月30日 至 2021年09月22日 到 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09月22日15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1年09月22日15时30分 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十、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定于 2021年09月22日 至 2021年09月24日 在 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 进行。2021年09月24日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开标。 十一、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十二、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