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土地出让 > 出让公告 > 拍卖公告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永自然资地出告字[2025]16号)
发布时间:2025-09-26|行政区:永春县
【字号:【打印】 【关闭】 分享到:
出让公告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永自然资地出告字[2025]16号)
永自然资地出告字[2025]16号      2025年09月26日
       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出让 方式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方式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2025-04号 宗地总面积:  3760平方米 宗地坐落:  石鼓镇桃星社区
年限:  40年 容积率:  0.000< 并且 ≤3.000 建筑密度(%):   ≤50.000
绿化率(%):  20.000≤ 建筑限高(米):   ≤50.000
主要土地用途:
 餐饮用地
用途明细:
 用途名称  面积
 餐饮用地  1880
 旅馆用地  1880
投资强度:   保证金:  86万元 估价报告备案号:  3509725BA0079|3515425BA0019
场地平整:地块平整达到现场无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管线等障碍物,具备施工无障碍的条件(非平整到施工设计标高) 
基础设施:通路”指地块具备施工车辆和人员可通达条件;“通水”指地块具备施工及基础建设阶段用水接水条件;“通电”指地块具备施工及基础建设接引的电力条件。
起始价:  430万元 加价幅度:  10万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竞买。 (二)报名时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报名时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是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其他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书中必须予以说明。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5年09月27日2025年10月20日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三楼 获取 拍卖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5年09月27日2025年10月20日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三楼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 17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5年10月21日 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在2025年10月22日 10时00分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一)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 具体的规划用途、详细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要求按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永春县2025-04号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永自然资规〔2025〕52号)文要求执行。 2.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现状高程为高程起算基点向上50米为上界限,以现状高程为高程起算基点向下3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80 米;出让宗地空间范围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3.永春县石鼓镇人民政府负责以“三通一平”条件在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交地。 4.竞得人应自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 5.配建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应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执行。 6.受让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该宗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7.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8.本次拍卖竞买人不足两人的,本次拍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终止。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设定保留价,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9.竞得人应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1.土地出让价款含竞买保证金;2.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土地出让价款不包含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永春县住建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建房手续。 (二)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其他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以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项的1‰加收违约金,出让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除取消其竞买保证金外,还可要求竞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2.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具体事宜,详见本次出让文件。 13.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出让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咨询,咨询电话:0595-23860325,传真:0595-23862728。 14.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永春县鹏源街国土大厦
  联 系 人: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5-23860325
  开户单位: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春县支行,中国银行永春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春县支行
  开户账号:35001656507050001717,13570101040021285,1408017129022073191,424775815951,935007010006486692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