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地编号: | 庆自然出字〔2026〕002号 | 宗地总面积: | 29927.98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宜秀区,北至和平路,西至朝阳路,东侧为安庆德颐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南侧为安徽省老奶奶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200≤ | 建筑密度(%): | 40.000≤ | ||
| 绿化率(%): | ≤15.000 | 建筑限高(米):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二类工业用地 | 29927.98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153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3404225BA0042 | |||
| 起始价: | 764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6年04月18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6年04月29日 |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2.禁止目前在安庆市城区范围内尚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申请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6年04月03日 至 2026年04月27日 到 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环城西路99号) 获取 挂牌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6年04月03日 至 2026年04月27日 到 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环城西路99号)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04月27日 12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6年04月27日 17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山路215号)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庆自然出字〔2026〕002号 号地块:2026年04月18日 08时30分 至
2026年04月29日 09时30分;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本次出让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及口头竞买申请。
2.申请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可自行或者要求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组织现场踏勘组织现场察看。
3.上述地块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指标要求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1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18万元/亩。
(2)竞得人须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15%。
(3)竞得人须同意本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按照项目《安徽省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3)》的标准执行。
(4)竞得人须同意本项目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及防治污染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并同意本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按照区域评估确定的排放标准执行。
4.竞得人须在土地上市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竞得人资格,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5.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
6.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在土地成交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结构封顶),并申请竣工验收。
7.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由宜秀区人民政府和安庆市双生谷发展促进中心向竞得人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8.本宗地建设项目建成后,竞得人向第三方转让、出租、抵押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的约定。受让人因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由安庆市双生谷发展促进中心按照《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处理。
9.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安庆高新区工业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签报表》明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以及安庆市“标准地”相关要求组织建设、生产和运营。
10.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以出让文件载明的为准。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 安庆市天柱山西路201号
联
系 人: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联系电话:0556-5367525
开户单位: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庆龙啸支行
开户账号:130900512920001337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