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2026年度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
(草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三月
温州市区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文 本)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和改善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合理性,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1295号)及《温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省委“132”总体工作部署,全面实施市委“1361”思路举措,坚定不移实施新一轮强城行动,保障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和城市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以及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是温州跻身“万亿城市”再出发的起步之年。温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八八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强“一圈一极一中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等相关规定。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结合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建议和2026年城市建设思想及实施重点,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和“需求引导供给”作为两基点,坚持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目标,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以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保障和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民生改善,着力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26年度温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节约集约原则。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盘活存量土地的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新质生产力产业体系以及城中村改造等民生事业。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和存量挖潜力度,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集约、产业集中、发展集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2)以需定供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充分掌握各类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分析预测,科学确定各类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实行供给制约和需求引导的调控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精准匹配。
(3)有保有压原则。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坚持人民至上,致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增进民生福祉,有保有压,优先保障民生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商品房建设要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多主体、多渠道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积极引导土地向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项目尤其是向大项目、龙头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倾斜,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两高一低”等传统产业用地规模。
(4)城乡融合原则。立足拥江面海、中心崛起、东拓西优、南联北跨,强化瓯江两岸拥江发展,持续推进“六个一体化”,完善“一核三辅”空间布局,以“五城三园”重构中心城区功能布局。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全面落实“三圈一群”区域战略部署,大力推动温州都市圈高水平崛起,优化“一主一副两城多点”城镇空间结构,进一步做强中心城区、提升县城承载力、完善重点镇功能,建强“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推进城乡一体融合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5)从严从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方式的优化完善,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二、计划指标
本次温州市区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范围所指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生态园、海经区。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温州市区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680.1337公顷左右。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温州市区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为53.8186公顷,占总量的7.91%;住宅用地为39.8291公顷,占总量的5.86%,均为产权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为151.5350公顷,占总量的22.2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3.8467公顷,占总量的16.74%;交通运输用地275.4709公顷,占总量的40.50%;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6.9200公顷,占总量的5.43%;特殊用地8.7134公顷,占总量的1.28%。(详见Excel附表一)
1
单位:公顷
|
县(市、区)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 |
||||||||||
|
|
其中物流仓储用地 |
总量 |
产权住宅用地 |
租赁住宅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
|
商品住宅用地 |
共有产权住宅用地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
公共租赁住房 |
小计 |
|||||||||||
|
1 |
2 |
3 |
3-1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
鹿城区 |
160.4875 |
4.9333 |
60.1290 |
0.0000 |
16.2667 |
16.2667 |
0.0000 |
0.0000 |
16.2667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10.8474 |
59.5977 |
0.0000 |
8.7134 |
|
龙湾区 |
202.7213 |
9.8666 |
48.3028 |
0.0000 |
8.6667 |
8.6667 |
0.0000 |
0.0000 |
8.6667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12.2086 |
123.6766 |
0.0000 |
0.0000 |
|
瓯海区 |
131.5264 |
34.2001 |
32.5546 |
0.0000 |
8.4667 |
8.4667 |
0.0000 |
0.0000 |
8.4667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12.7221 |
43.5829 |
0.0000 |
0.0000 |
|
洞头区 |
31.6433 |
1.0853 |
4.5446 |
0.0000 |
0.6290 |
0.6290 |
0.0000 |
0.0000 |
0.629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5.3034 |
20.0810 |
0.0000 |
0.0000 |
|
生态园 |
8.9467 |
3.7333 |
0.0000 |
0.0000 |
3.2667 |
3.2667 |
0.0000 |
0.0000 |
3.2667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1.9467 |
0.0000 |
0.0000 |
0.0000 |
|
海经区 |
144.8085 |
0.0000 |
6.0040 |
3.3791 |
2.5333 |
2.5333 |
0.0000 |
0.0000 |
2.5333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70.8185 |
28.5327 |
36.9200 |
0.0000 |
|
合计 |
680.1337 |
53.8186 |
151.5350 |
3.3791 |
39.8291 |
39.8291 |
0.0000 |
0.0000 |
39.8291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113.8467 |
275.4709 |
36.9200 |
8.7134 |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空间布局
鹿城区建设用地供应量为160.487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3.60%;龙湾区建设用地供应量为202.721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9.81%;瓯海区建设用地供应量为131.526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9.34%;洞头区建设用地供应量为31.6433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4.65%;生态园建设用地供应量为8.9467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1.32%;海经区建设用地供应量为144.8085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21.29%。2026年国有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鹿城区、龙湾区和海经区。
2
单位:%
|
土地用途 |
分布情况 |
分布比例 |
|
商服用地 |
瓯海区、龙湾区 |
81.88 |
|
工矿仓储用地 |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 |
93.04 |
|
住宅用地 |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 |
83.86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海经区 |
62.21 |
|
交通运输用地 |
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 |
82.23 |
|
水域与水利设施用地 |
海经区 |
100 |
|
特殊用地 |
鹿城区 |
100 |
1.商服用地 瓯海区供应量最大为34.2001公顷,占商服用地总量的63.55%;其次为龙湾区,商服用地量为9.8666公顷,占商服用地总量的18.33%;鹿城区商服用地量为4.9333公顷,占商服用地总量的9.17%;其余生态园、洞头区商服用地合计4.8186公顷,占商服用地总量的8.95%。海经区暂无供应计划。
2.工矿仓储用地 鹿城区供地量最大为60.1290公顷,占工矿仓储用地总量的39.68%;其次为龙湾区用地量为48.3028公顷,占工矿仓储用地总量的31.88%;瓯海区用地量为32.5546公顷,占商服用地总量的21.48%;其余海经区、洞头区工矿仓储用地合计10.5486公顷,占工矿仓储用地总量的6.96%;生态园暂无供应计划。
3.住宅用地 供应类型均为商品住宅用地,鹿城区供地量最大为16.2667公顷,占住宅供地总量的40.84%;其次为龙湾区住宅用地供应量为8.6667公顷,占住宅供地总量的21.76%;瓯海区住宅用地供地量为8.4667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21.26%;生态园住宅用地供地量为3.2667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8.20%;海经区住宅用地供地量为2.5333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6.36%;洞头区住宅用地供地量为0.6290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1.58%。
4.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服务用地 海经区供地量最大为70.8185公顷,占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服务用地供地总量的62.21%;其次为瓯海区供地量为12.7221公顷,占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服务用地供地总量的11.17%;龙湾区供地量为12.2086公顷,占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服务用地供地总量的10.72%;鹿城区供地量为10.8474公顷,占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服务用地供地总量的9.53%;其余洞头区、生态园供地量合计为7.2501公顷,占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服务用地供地总量的6.37%。
5.交通运输用地 龙湾区供地量最大为123.6766公顷,占交通运输用地供地总量的44.90%;其次为鹿城区供地量为59.5977公顷,占交通运输用地供地总量的21.63%;瓯海区供地量为43.5829公顷,占交通运输用地供地总量的15.82%;海经区供地量为28.5327公顷,占交通运输用地供地总量的10.36%;洞头区供地量为20.0810公顷,占交通运输用地供地总量的7.29%;生态园暂无供应计划。
6.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 供地量集中在海经区,用地量为36.9200公顷,占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供地总量的100%;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生态园暂无供应计划。
7.特殊用地 供地量集中在鹿城区,用地量为8.7134公顷,占特殊用地供地总量的100%;龙湾区、瓯海区、生态园、洞头区、海经区暂无供应计划。
三、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落实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功能定位,强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引导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优化空间布局。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城市功能为目标,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推行用地标准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优化空间布局
落实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意图和功能定位,以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市域生产力布局,抢抓区域一体化和构建都市圈的重大机遇,以新一轮“强城行动”为主抓手,高水平实施温州都市圈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城市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拥江滨海花园城市。
1、系统构建都市圈新格局。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浙南区域合作任务清单,谋划建设跨省合作试验区,实施“一主一副两城多点”高质量发展跃升行动,提速打造长三角“南大门”、对接闽台海西“桥头堡”。高水平编制实施温州都市圈发展规划,提升发展温州都市圈,强化与台州、丽水等地设施互通、产业协作,打造交通圈、科技圈、产业圈、生态圈于一体的功能体系。构建以温州中心城市为引领,以温台沿海产业带为支撑布局重大产业,以金丽温开放大通道为牵引拓展战略腹地,以都市圈各片区差异化联动式发展为依托的空间格局。
2、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迭代产业链链长制,实施工业倍增计划,培育壮大“5+5+N”现代产业集群,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全面建成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强温州高新区、温州经开区、省级开发区等产业平台,着力引育大企业、培育大产业、打造大集群,提速打造世界级电气产业集群、中国时尚产业之都、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争创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先导区,形成“54321”产业集群梯队。实施工业用地扩量增效行动,全市产业空间规模达36万亩。全面推广“两限一摇”供地新模式,健全制造业项目跨区域协作发展机制,推动“工业上楼”“空间换地”,刚性落实工业区块线要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试点,工业用地(用海)每年保障2万亩、供应1.5万亩,其中“数据得地”1万亩以上。
3、谋划打造“温州湾大湾区”。更大格局谋划湾区经济布局,统筹温州湾、乐清湾等湾区资源,推动港产贸一体发展,联动建设温台沿海产业带,布局一批临港产业基地,有序推进历史围填海处置,提速创建新一轮国家海洋经济示范区。
4、提升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力。立足拥江面海、中心崛起、东拓西优、南联北跨,强化瓯江两岸拥江发展,持续推进“六个一体化”,完善“一核三辅”空间布局。以“五城三园”重构中心城区功能布局,瓯江新城核心区提高产业引领、科技创新、总部经济等功能,打造高承载力、高辐射力主引擎;千年斗城重点推进海丝核心展示区、书画第一坊、九山南戏文化园保护提升;科教智城、东部科技城打造科创资源富集地;西部时尚城建设中国时尚产业之都核心区;生态园全面建成湿地“十园”、大罗山“十景”;园博园呈现一届全面展示“世界风采、中国气韵、浙江元素、温州特质”的园博盛会;海上花园加快建设国际生态旅游岛、国家海上能源岛。
5、城乡一体深度融合发展。围绕“富民”一体推进“强城”“兴村”“融合”,提升温州都市圈能级和协调发展水平,进一步做强中心城区、提升县城承载力、完善重点镇功能,全域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城乡一体融合高质量发展,着力缩小“三大差距”,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市域样板。建强“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深入实施城乡融合体制机制改革,打通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动通道。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对各用途土地供应采取“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用地要求,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等禁止类项目安排用地计划。
1、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环境建设的土地供应,创造良好的城市坏境,提升城市运行和服务水平。优先确保水利设施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保障设施和节能设施的建设用地供应,适度加大城市交通用地供应,努力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大力支持医疗、教育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设用地供应,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合理保障生态工程建设所需用地,大力改善城市生态坏境,建设宜居城市。
2、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探索多渠道盘活存量商品房,鼓励收购存量商品房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保交房”的白名单制度作用,防范债务违约风险。深入推进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基础制度和配套政策建设。充分考虑本地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市场需求等情况安排计划总量,科学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提升供地质量,构建“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以需定建、以需定购;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结构,满足城镇工薪群体和各类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建设,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扩大高品质租赁住房供给。
3、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优先发展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发展用地需要。优先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供应,优先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要求,从严控制规模较小、生产能力不高的纺织项目等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项目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现代服务业等的发展,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加速产业结构转型,提升城市综合能力。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严守耕地红线,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定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坚决打击各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扎实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严防“大棚房”等问题反弹回潮。着眼保护耕作层和粮食生产能力,优化耕地调查规则,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稳妥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和撂荒地复耕利用;严格按照浙江省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切实加大低效、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集聚区节地示范活动和企业节地挖潜活动,确保省下达目标任务的完成;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土地有效开发利用,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对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铁拳整治、铁面执法,建设“温州市天空地态势感知-自然资源全周期执法”子场景,运用“人防+技防”手段,提升违法防控和处置能力。
2、促进产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用地的利用效益。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行动下,精准摸排、全面整治高耗低效企业,坚决遏制“两高”项目发展,完善并严格执行产业用地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标准,合理控制产业用地规模和项目实施进度,努力推动标准厂房建设;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等区域的高端产业发展所需要地,提高土地利用整体效益;引导工业向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园区)和规划工业用地区域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
3、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严格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土地使用标准,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推进土地开发向复合利用转变。三维立体省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用地“向上延,向下伸”提高开发强度;混合利用节地,打破传统单一功能分区模式,将多种土地用途兼容混合布局,推动多种功能有机结合,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四)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工业用地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改进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支持工业用地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适宜的供应方式。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用地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机制,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和调控市场的能力。
四、计划的实施及保障措施
(一)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提高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一经公布实施后,不得随意变动。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进行调整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于6月底前,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后的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具体地块,为列入当年供应的正式项目,未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地块,不得供地,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健全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能力
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加大土地储备及开发力度,对存量挖潜力度,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
(三)加强计划实施的沟通协调,建立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和住建等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区(开发区)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供地计划实施。各区(开发区)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四)建立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分析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及时会同市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五)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从自身职责出发,全面落实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的镇街和开发区(园区),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批地、用地的镇街和开发区(园区),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五、计划的实施与监督
本计划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本计划需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所在区分局应依据本计划及时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严格按计划供地,各相关部门应紧密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供地计划的贯彻实施。
六、附表
附表一 温州市区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表二 温州市区2026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表三 温州市区2026年度供应计划宗地表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