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2024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发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指导土地供应科学有序开展,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3〕140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年度供地计划编制的范围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计划供地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二、总体要求
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扣“深化改革、强基固本”主题主线,为杭州持续放大亚运效应、阔步迈入超大城市新征程,在全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勇攀高峰、勇立潮头,奋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实支撑。
(一)优化发展格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合理统筹全市2024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按照“构建‘一主六辅三城、三江两脉八带’的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集约型国土空间结构”要求,推动土地资源要素向城市重点发展板块倾斜,促进城市高质量均衡发展。
(二)聚焦保障重点。坚持国土空间高质量利用,加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积极鼓励民间投资,满足新质生产力发展多元用地需求。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项目用地。强化民生公益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保障,从严控制“双高”等限制类项目用地。
(三)突出存量挖潜。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要求,大力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强化节地技术和模式应用,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进“工业上楼”,用存量换增量,用地下换地上,用资金技术数据换空间,促进城市内涵提升。
三、计划安排
杭州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4038.84公顷(60582.65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2.0577公顷(30.87亩)。
(一)国有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1)商服用地。供应计划为155.69公顷,占计划总量的3.85%。
(2)工矿仓储用地。供应计划为845.01公顷,占计划总量的20.92%。
(3)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802.39公顷,占计划总量的19.87%,其中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788.41公顷。
①产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625.61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77.97%,其中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535.86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89.75公顷。
②租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20.38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2.54%。
③其他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156.39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19.49%。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公园绿地等)。供应计划为531.96公顷,占计划总量的13.17%。
(5)交通运输用地。供应计划为1188.57公顷,占计划总量的29.43%。
(6)水域水利设施用地。供应计划为514.25公顷,占计划总量的12.73%。
(7)特殊用地。供应计划为0.97公顷,占计划总量的0.02%。
具体供地结构详见下表:
土地用途 |
供地计划 (公顷) |
比重 |
||
1.商服用地 |
155.69 |
3.85% |
||
2.工矿仓储用地 |
845.01 |
20.92% |
||
3.住宅 用地 |
小计 |
802.39 |
19.87% |
|
产权住宅用地 |
小计 |
625.61 |
||
商品住宅用地 |
535.86 |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89.75 |
|||
租赁住宅用地 |
20.38 |
|||
其他住宅用地 |
156.39 |
|||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531.96 |
13.17% |
||
5.交通运输用地 |
1188.57 |
29.43% |
||
6.水域水利设施用地 |
514.25 |
12.73% |
||
7.特殊用地 |
0.97 |
0.02% |
||
合计 |
4038.84 |
|
2.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空间布局
按照上述供地计划,结合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用地主体用地需求的汇总审核情况,已将供地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面积4038.84公顷,其中:主城四区计划供应785.41公顷,占供应计划总量的19.45%;六城区计划供应2692.46公顷,占供应计划总量的66.66%;三县市计划供应560.97公顷,占供应计划总量的13.89%。
具体空间布局详见下表:
行政区 |
供应计划(公顷) |
比重 |
上城区 |
267.01 |
6.62% |
拱墅区 |
139.10 |
3.45% |
西湖区 |
221.60 |
5.49% |
滨江区 |
157.70 |
3.91% |
萧山区 |
707.10 |
17.53% |
余杭区 |
463.14 |
11.48% |
临平区 |
466.75 |
11.57% |
钱塘区 |
338.26 |
8.26% |
富阳区 |
327.69 |
8.12% |
临安区 |
389.52 |
9.66% |
桐庐县 |
107.53 |
2.67% |
淳安县 |
257.70 |
6.39% |
建德市 |
195.74 |
4.85% |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2.0577公顷,全部为商服用地。其中:临安区5宗1.8338公顷,淳安县2宗0.2239公顷。
四、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统筹土地供应规模布局,优化城市格局和功能品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做优主城、做强副城、集聚县城、培育重镇,按照构建“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集约型”国土空间结构的要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将土地要素资源向重点发展板块、重大产业平台、TOD综合开发区域等倾斜,加快构建“一主六辅三城”空间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优先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加快补齐功能配套短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加快补齐托幼、教育、医疗等方面短板,保障群众身边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社会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考虑不同区域的房地产市场定位和需求,加大优质板块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支持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区域供应低密住宅用地,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以需定建、稳慎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通过新建、配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继续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四)强化工业用地空间保障,夯实高质量发展产业基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产业强国战略,保障新出让工业用地规模,增强土地要素对产业发展支持和保障力度。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重点依托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市级工业集聚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精准配置产业用地,打造高质量产业空间和产业地标,巩固现代产业和实体经济优势,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措施
(一)持续优化做地收储机制。立足城市发展战略,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做地收储三年滚动计划,开展做地攻坚专项行动,有效做地、科学储地、精准供地。强化做地资金保障,预付资金坚持与做地数量、质量、进度联动,促进多做地、快做地、做好地。
(二)强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增强服务意识,定期共同研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帮助各主体推进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实施。
对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供地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列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宗地,按计划有序组织出让;对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宗地,各区政府应紧紧围绕建设目标,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开工目标按期实现。
(三)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快数字赋能,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完善“三块地”监管与工业空间应用场景建设,进一步推广“土地码”应用,强化全市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动态巡查常态化,及时提醒并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开竣工。属地政府应加强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强化项目履约监管,切实加大供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管理机制。供地计划批准后,适时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定期公开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加强对各类地价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开展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研判,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执行的,及时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五)加强计划执行考核管理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开展计划执行的年度跟踪和绩效评估。属地政府作为本区域土地供应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计划安排,坚持规划引领,加强区域统筹,明确时间节点,抓紧开展供地前期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各类用地供应。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